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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(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)
一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
二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三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四、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,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五、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。原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》(署监〔1994〕774号)同时废止。
http://news.cntv.cn/china/20100809/101669.shtml
政策解读:为了防止交易用货物通过邮寄方式化整为零避税,所以邮政海关改变以前1000元以下免税规定,50元以上即可起征。邮政海关执行比较严格,严厉打击通过海外网上交易泛滥等造成的巨大税收损失。
通关要领:
1、低价格、小包装。金额越小,包装越小,越不容易引起注意。海外购物被上税也是概率事件,50元以上的不是全征。金额高,包装大,上税就没跑了。
2、货品要强调自用。如果承认是贸易目的,或者数量过多邮政海关会断定有贸易倾向,会让公司代收而个人不能签收。数量大的话需要自圆其说,海关人员对烟斗并不了解,政策执行比较主观。看网上一位买了两台电子琴,超过1000元,就被认为有贸易倾向,不得不退掉一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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